长沙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

责任编辑:张瑞 审核人:李映辉 发表时间:2019年12月10日 来源:研究生学院

根据《关于成立长沙学院研究生学院的通知》(长大党[2018]23号)和《长沙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长大发[2016]31号)文件精神,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为更好地开展具体工作,保障每一位导师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特制订此管理细则。

第一条管理体制

(一)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导师--所属学院--研究生学院三级管理制。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期间,其具体学习和工作由导师负责指导完成,所属学院负责督促执行,研究生学院负责整体管理。

(二)研究生所属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的管理工作,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习科研、毕业论文撰写创造条件,并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同时负责监督学生的学位论文完成情况。

第二条报到流程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在第三学期第一周,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研究生学院综合办公室(致远楼1804室)登记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提前向导师和研究生学院请假备案并说明原因,并在返校后补办相关手续。在我校学习期间,由导师负责研究生的考勤。

第三条安排宿舍、办理校园卡等

联合培养研究生第一年享受联合培养单位同类研究生待遇。自第二学年起,在我校学习期间,统一由我校安排2-4人/间免费住宿,并办理我校学生证、图书证、校园卡等。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第三学期开学报到后,持研究生学院开具的《长沙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宿舍入住单》,到指定园区宿舍办理入住及相关手续。

办理校园卡,由研究生学院开具联合培养研究生身份证明,学生本人在致远楼一楼一卡通大厅领取并填写《长沙学院校园一卡通正式卡申请表(学生)》,经导师签字确认、研究生学院签字盖章后,交一卡通大厅办理,学生宿舍园区的门禁系统由研究生学院负责与学校宿舍管理中心沟通并授权。

办理校内网络账号业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和申请,经导师签字确认、研究生学院签字盖章后,交理工楼C区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理。根据我校相关政策,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办公区域上网无需任何费用,在宿舍园区上网按照本科生资费标准收取。

第四条经费管理

我校设立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经费,该专项经费包括培养费和生活津贴两部分:

(一)培养费

硕士研究生:理(工)科类每生每年3000元,文科类每生每年2000元。

博士研究生:理(工)科类每生每年5000元,文科类每生每年3000元。

培养费依据研究生来我校学习的实际时间计算,每年需在我校学习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按一年算,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两年算。

培养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学术活动费、科研材料费、样品加工和分析测试费、专业参考书刊资料费、差旅费、论文评阅答辩费等。导师签字后,提交研究生学院负责人审批,按照我校相关财务制度报账。

(二)生活津贴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3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由研究生学院根据研究生在校考勤情况造表,经研究生本人签字、导师签字、所属学院负责人确认和研究生学院审批后按学期发放。

发放年限:硕士研究生为2年,博士研究生为3年,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过程管理

各相关学院应在每年6月,做好本年度本学院新增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基本信息收集,填报《长沙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交研究生学院备案存档,以便提前安排宿舍等。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在我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完成导师规定的学习任务;应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由我校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以我校名义公开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不论导师署名顺序,在我校科研成果统计中,导师均视为第一完成人。

研究生在我校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一篇要署名长沙学院。研究生以长沙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按学校的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计入该导师的年度教学工作量,且不受教学工作量封顶限制。第一导师指导研究生论文及日常管理按标准教学工作量计算,指导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40学时,指导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学时,第二导师工作量减半;承担研究生课程以联合培养单位的教学计划和任课通知书为准,按我校本科教学工作量的1.5倍核算标准教学工作量。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由研究生学院核实签字,报教务处统一核算执行。

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合培养单位的要求按时按量保质地完成。包括毕业论文、科研成果、学位证书复印件等在内的所有相关材料,应在研究生毕业离校前交研究生学院和所属学院备案存档。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毕业离校时,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交回学生证、图书借阅证等证件,归还所借仪器、设备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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