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内涵建设,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长沙学院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助学金种类和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种类包括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优秀学位论文奖、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与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等。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湖南省用于研究生培养的奖助专项经费和学校用于研究生培养的奖助专项经费等构成。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
(一)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
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实施细则见附件1,设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每人每次限报1项,研一学生不参加评选。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设置如表1所示。
表1 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设置
奖励内容
优秀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
评奖比例
≤6%
≤20%
奖励金额
(元/人)
500
注:①优秀研究生按不超过在校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6%评选。②优秀研究生干部按不超过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干部人数的20%评选。③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当年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人数的6%评选。④省级以上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原则上从对应的校级奖获得者中推荐,对获得省级相应奖励的研究生,学校再奖励1000元/人。
(二)优秀学位论文奖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省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标准:
1.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颁发证书并奖励作者1000元。
2.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作者配套奖励5000元。
3.全国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作者配套奖励10000元。
(三)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见附件2。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奖学金名额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指标为准,按《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组织评选。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分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8000元、4000元。第一志愿录取至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评为一等奖学金,调剂录取至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评为二等奖学金。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过程中表现特别优秀的可再奖励4000元。
(2)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以学院为单位,原则上依据前一学年度学业成绩及综合表现,按学制年限内同年级研究生人数比例评选,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0元、6000元、4000元,三个等级的奖励比例和标准如表2所示。
表2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设置
奖学金等级
奖励标准(元/年)
一等学业奖学金
10000
二等学业奖学金
6000
≤30%
三等学业奖学金
4000
可超过50%
(四)研究生助学金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导师助学金,实施细则见附件3。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按《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组织评选。
2.导师助学金。导师助学金实行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具体发放办法按相关管理规定通过学校财务部门发放。导师助学金最低资助标准为人文社科类每生每年1500元,自然科学类每生每年3000元,学校鼓励导师根据个人科研经费情况,另行提高硕士生助研待遇,增加部分由导师自行造表通过财务系统发放给研究生。
(五)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
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资助生活窘迫、家庭遭受突发事件或严重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困难程度,补助标准为每生1000-3000元,原则上每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个人特殊困难补助,实施细则见附件4。
第三章 奖助学金评审与组织
第六条 学校每年5月组织优秀毕业生、优秀学位论文奖评选,每年9月新生入学后组织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每年10月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每年11月组织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评审。
第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校院两级进行评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委办、科技处、计财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2-3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审核工作。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八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2-3名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代表3-5人、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2-3人、研究生代表2-3人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与推荐等工作。
第四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
第九条 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优秀学位论文奖、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由学校一次性全额发到获奖的研究生银行账户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银行账户中;导师助学金由导师每学期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按相关管理规定通过学校财务部门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银行账户中。
第五章 取消参评资格的条件
第十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和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三)已经获得学位但还未办理离校手续者。
(四)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者。
(五)无故欠缴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者。
(六)本学年度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七)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八)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者。
(九)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十)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十一)一学年内无故离校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请假在2周(含2周)以上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者。
(十二)人事档案未调入学校者。
(十三)其他应取消参评资格的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优秀个人奖励,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用于申报同类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见附件1-4,相应申请表和汇总表见附件5-10。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暂行)》(长大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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