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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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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5日   浏览: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关于加快推进教育数字化的意见》(教办〔2025〕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学院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学院作为研究生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学院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研究生公共课开课学院负责具体实施相应公共课的建设和教学工作。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应本着科学、规范、与时俱进并遵循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要求的原则进行设置。课程应注重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促使研究生掌握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

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要按一级学科设置;专业选修课程可按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设置,并可结合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将其他学科、专业相关的选修课程列入。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应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进行设置,突出高水平专业技能和职业胜任能力培养,通过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赋能,打造文化科技融合特色,将基础理论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实践课程、综合素质课程等有机结合,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体系,注重课程设置的完整性、前沿性、创新性、层次性和交叉性。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的学分一般以课内讲授16学时计1学分。根据课程性质和研究生教育特点,课内学时的教学方式可为讲授、研讨、导读、案例教学、课堂汇报、上机、实验、野外调查、户外拓展等,自学、查阅资料、写论文(作业)、调研等不得列入课内学时。原则上教师讲授课程课时数应占到总课时的三分之二以上,研究生课堂汇报课时数不得超过课程总课时数的四分之一;采用其他方式教学时,教师须在现场进行点评或指导,且每节课学生主讲时间一般不能超过30分钟。

第六条 原则上在培养方案修(制)订前不增加新课程。确需开设新课程的,招生学院须提前一个学期向研究生学院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招生学院方可在下一学期安排开课。

新增硕士点学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在招收研究生入学前一个学期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第七条 在满足研究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的前提下,选课人数不足3人的课程原则上当期不开课。

第八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教材应充分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知识及科研进展,有利于实施研究性教学和启发学术创新思维,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和探究性学习。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材应充分反映本行业产业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实践创新成果,鼓励将真实项目、典型工作任务、优秀教学案例等纳入专业核心教材,支持与行业、产业部门共同编写核心教材,做好案例征集、开发及教学工作。

学校支持研究生授课教师编著学科覆盖面较宽、学术水平高、适应各高校研究生教学的基础课程类教材。鼓励专业学位点加强案例库建设,将职业标准、执业资格、职业伦理等有关内容要求有机融入教材。

研究生课程的教材不统一订购,教材选用由授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根据所承担课程,填写《长沙学院研究生教材选用申请表》(附件1),报开课学院审批汇总,开课学院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开展教材选用工作,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经审读、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开课学院官网公示7日无异议后,填写《长沙学院研究生教材使用计划审批表》(附件2),形成教材选用意见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根据开课任务初审后提交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

第三章 授课教师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授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个别课程经学院同意也可由具有 4 年以上教学经验的非博士学位讲师担任。

第十条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开课前至少 3 个月由相关学科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并报人事处和研究生学院审批后方可履行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新聘校内外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申请任课资格须符合第九条相关规定,并通过试讲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申请程序如下:

(一)学院根据研究生课程教学的需要,推荐、审核授课教师候选人,填写《长沙学院新任研究生课程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3),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二)资格审批通过后,学院安排试讲,并将试讲实施方案报研究生学院。试讲一般应为1节完整的课堂教学,不少于45分钟,内容为拟上课程的章节或专题。试讲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应包括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或学位点负责人、本学科(专业)专家及学校或学院督导团成员等。

(三)试讲完成后,专家组成员应认真点评并填写评价表,专家组集体评议形成考评结论并填写在《长沙学院新任研究生课程教师资格申请表》相应位置,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十二条 授课教师上课时原则上须携带教学大纲(附件4)、教学日历(附件5)、教案(附件6)和PPT课件,有指定教材的还须携带教材。授课教师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变更考核安排等。

第十三条 授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要认真备课,并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结合教学内容的多少、难易、讲授方法精心制定课程教学日历,明确课程进度安排和课堂教学方式方法选择,体现教学的计划性和目的性,保证教学顺利进行。课程教学日历经开课学院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审核后执行,并于开学前一周内交至开课学院,电子版由各学院统一交研究生学院存档。

授课教师应认真编写课堂教案。教案应体现教学内容的教学目标、认知层次、重点和难点,适宜的教学组织形式、课程设计和讲授方法,整个教学过程的教学环节,突出重点和突破难点的教学方法,完成教学内容所需的教学多媒体和使用方法等。在编写教案时应体现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素质的提高。

第十四条 授课教师应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优化教学方式,加快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应用与共享,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课程教学模式,落实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要求,实现数字技术赋能教育。

授课教师应加强线上教学的过程管理,做好推送资料、讨论互动、批改作业、在线辅导和考核评价等,并及时解决学生在线学习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十五条 授课教师要注重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意识和科研基本素质的培养;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研究型教学;鼓励开设研讨型、实践型、案例型课程教学,鼓励开设前沿、新兴、交叉学科类课程;不断开展原创性、前瞻性研究。

第十六条 授课教师要注重更新教学内容,加大课程信息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调动研究生学习和探索知识的积极性。既要使研究生掌握知识,也要使研究生学会应用知识;既要注重培养研究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要重视研究生实际能力训练特别是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水平。

鼓励经验丰富的授课教师带领青年教师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团队建设工作,鼓励教师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研讨活动和协同合作。

第十七条 教师授课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自行更换上课地点,要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的,授课教师一般应在调课前3天填写《长沙学院研究生课程调课审批表》(附件7),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医疗证明、会议通知、人事处批准的请假证明等),同时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调课方案,经学院分管副院长及院长审核后,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批。调课的具体时间由授课教师通知学生,并做好后期补课安排,补课时间不得过分集中,以免造成学生负担过重,影响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 授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认真选用教材,严格遵守“凡选必审”选用程序。授课教师应积极编写出版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育人功能显著、教学效果突出的高水平研究生教材,提升课程教学的质量内涵。

第十九条 每门专业基础课程在考试前,授课教师应制定覆盖面、试题份量、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附件8),两套试卷的重复率(按分值计)不得超过15%,同时,本学年试卷与前两学年试卷重复率(按分值计)也不得超过15%。试题要严谨明确,避免产生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试卷插图要准确、清楚。试题拟定后,须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主观题应提供“答案要点”)。评分标准应合理公允,便于把握,对答题的每个要点应分别给出评分要求。

试卷制定完成后,授课教师填写《长沙学院研究生课程考试命题审定单》(附件9),报学院分管副院长及院长审核签字,并于考试前两周将审定单、双向细目表(附件10)、AB试卷、试题参考答案交至研究生学院。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授课教师应及时、公正评分,提交考试成绩,做好试卷分析及反馈。

第二十一条 授课教师应经常与研究生学院及研究生所在学院联系和沟通情况,对教学管理,研究生学习、思想品德、遵守纪律情况、改进教学等各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学校做好本门课程试题(卷)库的制作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授课教师应严肃考试纪律,严禁降低标准和送人情分,敢于与考试作弊、说情送分等不良行为作斗争。凡授课教师降低标准或送人情分,一经查实,该成绩作废,以零分计算,并通知其所在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该授课教师研究生课程的授课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教学工作不负责、教学效果差、不按时提交研究生课程成绩、达不到课程教学要求者,责令其改进并通报有关学院作为考评依据;无明显改进的,停止该授课教师对该门课程的授课。

第四章 排课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院承担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排课工作,各招生学院承担研究生专业基础课程和选修课程的排课工作,且须在每学期结束前,做好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排课工作。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院和招生学院根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课程安排要求确定上课时间、周次、周数、地点、容量、授课教师等要素。

第二十六条 课程安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除不可抗因素无法按教学安排授课以外,授课教师的一切公务或个人行为应以教学为重。授课教师不按教学安排,擅自停课或调课的,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选 课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研究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一周内完成选课,其他学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根据培养计划完成选课。未在规定时间内选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需随同下一学年或下一学期研究生自行选课。研究生学院、招生学院和授课教师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个别选课。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原则上不得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加(退、改)课的研究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加(退、改)选的手续原则上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过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条 选课结束后,授课教师及时收集选课学生名单,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授课教师不能自行增减或更改选课学生名单。凡研究生选修的课程均须按时参加考核;未办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考核。

第三十条 为某一新兴学科(重点课题)的需要而新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因未找到合适的授课教师讲授而必须到校外学习或请校外教师到学校授课,应由所在学院提交报告,报人事处和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六章 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节 考核方式

第三十一条 所有课程(含培养环节)均需通过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课程及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需要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取考试或考查。考试可以实行笔试(开卷/闭卷)、机试(开卷/闭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听力测试、面试、理论考核与实践能力考核相结合等。授课教师应提前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的方式与形式。

笔试和机试的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艺术类硕士专业课程除外),考核题量应与考核时量相吻合。听力测试的时间一般为60分钟。口试(面试)的时间一般为每人20分钟。考核时间不得在考核过程中临时更改。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标准应体现分类培养目标的差异,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重点考核考生对学科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情况以及考生的学术创新潜力;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则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实践素质、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职业发展潜力。

第三十三条 考试试题要反映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重点考察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根据课程特点要注意处理好记忆和理解、知识和能力、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考核资格由授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三分之一的;

(三)经核实有请他人代上课行为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授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如有取消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授课教师应于课程结束前两周将《长沙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表》(附件11)分别报送开课学院和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通知本人,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凡不具备考核资格擅自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其成绩作无效处理。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重修或改修。

第二节 考试组织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应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研究生公共课程考试由研究生学院与授课教师所在学院统一组织;其他课程考试由授课教师所在学院组织。考试时间一般应在课程结束前两周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严格考试纪律,端正考试态度,凡违反考场纪律者,按《长沙学院学生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处理。

第七章 成绩管理规定

第一节 成绩评定

第三十八条 课程结束后,授课教师须及时评阅试卷。评阅试卷时,阅卷教师应严格按试题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不漏评、漏记、错评和送分、加分;所有笔试试卷一律用红笔批阅;试卷记分必须同时记有卷首分、题首分和小题分。每题评阅记正分,全错和未答题应记“0”分,全对记满分,未全对的主观题应标出知识点分或观点分,客观性题目只能打满分或零分,不得出现其他随意性分数。

第三十九条 每本试卷必须有评卷人和复核人签名,试卷评阅记录(包括每题评分或总成绩)不得随意更改,若因笔误等原因需要更改时,应同时有评卷人和复核人等至少两人签名。

第四十条 对卷面成绩出现超过30%以上不及格或80%以上学生成绩为优秀的情况,要立即向开课学院院长报告,查找原因,学生成绩暂不得公布和网上录入。确因试卷难度或题量偏大(或偏小)造成大面积学生考核成绩分布不合理时,应提出重考或对该课程成绩作加权处理等整改方案。课程重考或对课程成绩作加权处理的方案必须经过研究生学院批准,作好相关记录。经批准后,按整改方案实施结果登录学生成绩,并将批复连同试卷一并归档。学院不可擅自组织重考或作加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或考核而出现的学生课程成绩分布极不合理,导致课程重考等现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授课教师进行课程教学质量专项鉴定,若确属教师责任,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制评定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四十三条 总评成绩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70%)和平时成绩(30%)综合评定,授课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比例。各部分成绩评定的依据应明确、合理,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包括:课堂提问、课堂讨论、期中测试、测验、实验、作业、课程论文、出勤等。其中,实验部分的成绩所占比例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平时成绩评定必须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有相应的记录和反映,平时成绩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更改。课程评定的成绩应能全面反映学生对课程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专业实践成绩评定依据各学院制订的标准执行。

第二节 考试成绩呈报

第四十五条 同一课程由多名教师授课的,授课教师按所授课程的班级提交成绩;同一班级的同一课程由多名教师授课的,由排名第一的授课教师提交成绩。提交成绩前,须仔细核对应参考研究生名单及分数,避免漏录或错录。

第四十六条 授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评定成绩并提交研究生成绩单。授课教师打印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签名后连同试卷和答卷一起递交到开课学院,开课学院核实汇总并加盖公章后,在学期结束前将成绩单交研究生学院,试卷和答卷由学院留存备查。如需延期报送成绩的课程,要事先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学院批准,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报送成绩和答卷。

第四十七条 成绩一旦评定,不得随意修改,经查实有随意修改学生成绩的行为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但教师在报送成绩时,因输入错误导致与实际评定成绩不相符时,可以申请修正成绩,申请时需提交带有教师本人签名的原始成绩记录单和考核试卷图片作为附件,由开课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再进行成绩修改。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权对修读课程考核成绩的准确性提出复查要求。允许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研究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批同意后,由研究生学院组织开课学院教师复核(阅卷老师和授课教师回避,一般仅复核统分是否有误、是否漏判),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确有漏判或统分错误的,应予以更正成绩。复核教师需签署姓名,写明更正原因和复核结果,经授课教师所在学院的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更正。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权对修读课程的授课教师在成绩评定中的公正、公平性提出质疑。允许学生书面(据实、署名)提出质疑报告,研究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批准并组织审查。如审查属实,将组织开课学院重新评定该门课程成绩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对授课教师进行处理。

第三节 考试成绩管理

第五十条 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由所在学院统一管理。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修满规定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答辩申请。研究生学院将加盖研究生学院公章的成绩单统一提供给所属学院。未获得研究生学院提供的成绩单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找工作等需要学习成绩证明者,由其所在学院提供,研究生学院不对学生个人提供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节 缓考、缺考、补考和重修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填写《长沙学院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附件12)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到研究生学院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缓考。申请缓考者,应在考前办好缓考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时,可以委托他人及时代办。考前未办理缓考手续者,以无故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零分。所有缓考课程的考核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并进行。

第五十三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缺考处理。凡缺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五十四条 凡上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均可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补考。学生补考不及格、缺考或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重修。学生在校期间,不限定重修次数。重修考核与低年级期末考核同时同方式进行。考试课程的补考采用期末考试备用卷,如需单独命题,由开课学院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其命题要求应与原课程考核要求一致,不得降低难度,不得简化程序。

第五十五条 补考成绩及格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入成绩册,60分以下按实记录。经批准缓考而参加补考及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录。重修费用按学校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节 课程免修

第五十六条 如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免修条件,本人填写《长沙学院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附件13)交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学院审核后,可免修相关课程。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栏后注明为“免修”。

第五十七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综合英语:

(一)TOEFL成绩85分以上(IBT),2年内有效;

(二)IELTS成绩6分以上,2年内有效;

(三)GRE成绩300分以上,5年内有效;

(四)GMAT成绩650分以上,5年内有效;

(五)WSK(PETS 5)考试合格,2年内有效;

(六)国家英语六级CET6考试480分以上;

(七)本科或硕士阶段获英语专业学位或毕业证书。

符合免修免考申请条件的研究生须在入学后两周内由本人带相关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将申请表、成绩原件及复印件报研究生学院,经研究生学院审核通过后,给予免修免考资格,并获学分。审核未通过者仍需参加英语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入学时未能获得免修学分的研究生,入学后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也可通过参加托福、雅思等社会考试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获取学分,通过者同样可申请免修免考学分(具体免修免考认定同上)。

第八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第五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行为: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顶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三)把有关考试的内容写在身上、课桌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题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八)采用各种手段(抄写、拍照等)将考试试题带出考场外;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十)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传、接物品;

(十一)以各种方式在试卷、答卷上标记考生识别信息;

(十二)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三)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十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证属实的;

(十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顶替他人参加考试者(含校外代考),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次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其他作弊行为按以下处理:

1.第一次作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该科成绩记零分;

2.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该科成绩记零分;

3.第三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作弊或者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各开课学院协同研究生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学院重点检查研究生公共课程的考勤、上课纪律和教学运行情况;招生学院分管副院长和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应不定期检查本学院研究生课程的课程考勤、上课纪律和教学运行情况,不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听课和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进展情况。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在各学院自我评估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听课和不同类型的课程评估,组织研究生网上评教。抽查、听课、评估、评教的结果应反馈给有关学院及授课教师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长沙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规定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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