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沙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规定的报到截止日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从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对研究生的入学要求和报到期限等有关事项在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等材料中予以告知。
第四条 各招生学院在报到时对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因创新创业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因伤、病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批,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在开学后2周内联系招生学院,并填写《长沙学院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1),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学校审批通过,入学资格不予保留。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研究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入学资格。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我校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于下学年开学后2周内提交《长沙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报到注册表》(附件2)给招生学院,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并经学校卫生科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核,合格后方可按照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有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在完成学业之前的学习期间,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按其所编入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八条 为了确认在校研究生的学年学习资格,学校实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制度。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1-2周为学生学年报到注册时间,在校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和学费缴费单(凭证),到招生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3-4周,招生学院将该学院学生报到情况提交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汇总审核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凡未注册以及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活动。有关规定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的研究生,应提供证明材料,向招生学院请假,经招生学院党总支书记同意后可以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限为3个月;
(三)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不办理报到手续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四)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学制为3年,实行2-5年弹性管理。研究生应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位论文,成绩合格,修满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按期准予毕业。
第十一条 3年学制的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前提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可申请提前半年或1年毕业,但其在学年限不得低于2年。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可延长学习年限,但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除外),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当在籍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上限,须终止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节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除须达到研究生毕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校级或校级以上处分。
(二)中期检查结果为优秀。
(三)在科研或实践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高质量学术成果,具体标准由各学科领域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位论文已经完成,外审意见均为“优秀”。
第十三条 提前毕业由本人申请,应在学院安排的提交初审论文日期前2周提出,经导师和招生学院院长签字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达不到提前毕业要求的,按正常学习年限继续修读。
第十五条 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费应按学制规定的基本年限缴纳。
第十六条 延长学习年限由本人申请,应在学制期满前提出。经导师和招生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基本学习年限结束后),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相关待遇,不再发放助学金和奖学金,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其提供住宿。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应按学期进行学籍注册,对未注册研究生,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处理。延长期间须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节 转专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原则上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须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进入研究生三年级学习,不得转专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得转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办理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招生学院院长签字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院长和接收导师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所有培养环节。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的申请,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除外)。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的研究生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创业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4年。
第二十六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研究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状况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中途退役者及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学;研究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取消入学或复学资格。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填写《长沙学院研究生休学申请表》(附件3),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
(二)休学研究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无特殊情况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对申请复学研究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研究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填写《长沙学院研究生复学申请表》(附件4),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
(二)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时应提供由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材料,并经学校卫生科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核,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复学的研究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进行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进行学习。
(四)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和根据《长沙学院学生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休学逾期不申请复学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一学期内有2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或者所有课程学习结束后,重修后仍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合计在10学分及以上;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报到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到校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本校学习;
(八)按相关规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对本条第(一)款的情形,由研究生本人提交退学申请表,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法律顾问室等部门审核;
对本条第(二)款的情形,由研究生学院下发拟退学名单至各招生学院,所在招生审核确定名单并公示后再提交确定名单至研究生学院;
对其他款的情形,由研究生招生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所有退学处理情况,在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均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研究生学院在“学信网”做标注。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需填写《长沙学院研究生退学申请表》(附件5),按《长沙学院研究生退学离校手续表》(附件6)规定流程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离校手续。自学校同意退学或做出退学处理决定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长沙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学校处理决定。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申诉期限以外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及时离校。具体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2周之内办好离校手续;
(二)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招生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三)经确诊为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四条 退学处理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其家长。要求收回学生或家长签字确认的回执;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难于联系、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办法送达。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长沙学院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已结业的研究生,在1年内如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条件,可以申请1次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校发放肄业证书。研究生未满一学年退学,或根据《长沙学院学生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被开除学籍的,学校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放弃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学校不发放任何学习、学历等证明、证书。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学位类型及专业学位类别,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供学校审查。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学籍管理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所涉及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责任人规定如下:研究生学院院长为主管责任人,研究生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为分管责任人,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各学院学籍管理责任人规定如下:
(一)转专业、转学管理的主管责任人为转入学院院长,分管责任人为分管副院长,直接责任人为研究生秘书;
(二)除转专业、转学以外的学籍管理主管责任人为招生学院党总支书记,分管责任人为招生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直接责任人为学院指定辅导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定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附件1 长沙学院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附件2 长沙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报到注册表.docx
附件下载:附件3 长沙学院研究生休学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附件4 长沙学院研究生复学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附件5 长沙学院研究生退学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附件6 长沙学院研究生退学离校手续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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