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保证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指的是以我校教师作为第一、第二导师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联合培养单位应是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高校或科研院所,与我校签署了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并坚持有利于学校硕士点申报和学科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硕士建设点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相关学院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二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湖南省、联合培养单位及我校关于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学院为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湖南省有关政策法规和联合培养单位关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规章制度、培养方案、工作计划及联合培养协议等要求,代表学校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与教育主管部门衔接,并对外开展交流合作等;
(二)组织协调校内相关工作,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相关文件;
(三)对我校兼职导师进行资格审核与推荐,与联合培养单位商定各学科和导师招生计划;
(四)负责导师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考核和学籍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所在学院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习科研、毕业论文撰写创造条件,并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监督学生的学位论文完成情况。
第八条 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须为在职在岗教师,应在联合培养单位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取得聘任证书,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联合培养第一导师或第二导师身份。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注重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根据联合培养单位的管理要求,制(修)订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制订工作计划和论文选题,把握学位论文质量,提出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筹备工作;
(三)指导研究生学习相关的专业课程,支持研究生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
(四)做好研究生中期筛选工作,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提出中止培养的意见;
(五)在国家有关研究生就业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协助和推荐研究生就业。
第三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队伍管理
第九条 新增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必须通过联合培养单位导师资格审查。
第十条 相关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严格按照联合培养单位的要求,推荐具备条件的研究生备选导师。研究生学院进行条件审核,提交联合培养单位进行资格选拔和聘任。
第四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原则上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即基础课教育一、二学期)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第二阶段(即第三学期后专业课教育和完成硕士/博士论文)由我校负责。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工作和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学院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在我校学习期间,由导师负责研究生的考勤。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办理我校校园卡,其住宿由导师和所在学院负责,学校不再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党团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关系和组织生活转入我校研究生党员基层支部,在校党委组织统战部的组织和领导下开展相关的活动;研究生团员、研究生学生分会可在校团委的组织和领导下开展相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为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为帮助生活贫困的研究生完成学业,学校为研究生设立一定数量的助教、助研、助管(简称“三助”)岗位,具体由研究生学院牵头,会同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导师要根据联合培养单位的培养要求完成规定的培养任务。研究生在我校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一篇要署名长沙学院。
由我校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以长沙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不论导师署名顺序,在我校科研成果统计中,导师均可视为第一完成人,按学校的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合培养单位的要求按时按量保质完成。包括毕业论文、科研成果、学位证书复印件等在内的所有相关材料交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毕业离校时,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归还所借仪器、设备等物品。
第二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我校的学生守则和有关的规定。如有违反,通报联合培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按相关规定享受联合培养单位的助学、奖学津贴。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协议的,按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培养期间,生活津贴和培养费由导师和所在学院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培养费标准:
(一)硕士研究生:理(工)科类每生每年3000元,文科类每生每年2000元。
(二)博士研究生:理(工)科类每生每年5000元,文科类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二十四条 生活津贴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3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
第二十五条 生活津贴发放年限:硕士研究生为2年,博士研究生为3年,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十六条 培养费依据研究生来我校学习的实际时间计算,每年需在我校学习 6 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按一年算,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两年算。
第二十七条 培养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学术活动费、科研材料费、样品加工和分析测试费、专业参考书刊资料费、差旅费、论文评阅答辩费等。经导师签字后,按照我校相关财务制度报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原《长沙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长大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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