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以下“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的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长沙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长大党〔2024〕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旨在切实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强化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规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提高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研究生导师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坚持做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类型
第三条 培训对象为在岗的全体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 导师培训应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点面结合,主要包括政策解读、学术规范、导学关系、师德师风、科研道德、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识别等。
第五条 导师培训类型分为岗前培训、专题培训和常规培训三种,岗前培训对象主要是首次取得研究生指导资格的研究生导师,专题培训和常规培训对象为全体在岗的研究生导师。导师培训方式包括专题讲座、经验交流、教学观摩、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通过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单向传播与多元互动相结合,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管理
第六条 导师培训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机制,在学校与学院两个层面开展。
第七条 学校负责制定导师培训的总体规划及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和专题培训;指导、督导学院开展常规培训。
第八条 学校层面培训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
1.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和专题培训。
2.岗前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涵盖研究生教育政策解读、学术规范、经验分享、导学关系、师德师风、科研道德、研究生心理健康等。专题培训将基于研究生导师实际需求,结合上级部门的要求及研究生教育工作总体安排,不定期举办。
第九条 学院是导师培训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导师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学院在岗研究生导师的常规培训。
学院层面培训由各学院自行组织。
1.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覆盖本学院全体研究生导师。
2.根据实际需求,定期对实践基地导师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的指导和管理。
3.可采取主题研讨会、经验分享会、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学院培训要与研究生培养实际需求紧密结合,主要包括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解读、导学关系、学术伦理、科学规范、实验室安全、研究生心理疏导和就业指导等,应充分体现学科专业特色。
4.每年1月份制定本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及培训内容等),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每年12月份向研究生学院报送本年度的培训总结,培训总结中应包含培训情况简介、培训效果及图片资料等。
第四章 培训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作为研究生导师上岗、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培训情况,由各学院记入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首次取得研究生指导资格的导师,未参加新增导师上岗培训者,不得进行招生。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暂停其次年招生资格:
1.无故在三年内未参加任何导师培训;
2.由他人代替参加培训。
第五章 培训要求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生导师参加导师培训;研究生导师必须按时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提升年轻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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