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升三大”发展战略,更好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求,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以下“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位点及相关学科,由学校研究生学院组织开展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资格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型、专业学位型两种类别,申请类别分别为校内导师、行业导师和兼职导师。
第四条遴选工作坚持标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遴选的研究生导师应有利于加强学科与学位点建设,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者,须具有胜任所指导研究生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品德和能力。须在所申请的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熟悉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无违反学校教师行为规范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为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和标志性成果产出,允许跨学院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和联合指导研究生,其培养工作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
(一)个人申请。个人自愿申请,填写《长沙学院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见附件1),并提交表格所填内容的支撑证明材料一份,报招生学科所在学院审批。
(二)招生学科所在学院推荐。各招生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相应学科专业特点、学位点(领域)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需要,制订不低于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的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申报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学院复核。
(三)学校审定。研究生学院复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以上方为通过。
(四)公示。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资格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发文件,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名单,予以聘任,首次聘期为三年。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治学严谨;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八条原则上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截止申报当年1月1日),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与学校另有协议或学校批准延迟退休的,按协议或延迟退休年限执行。
第九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学术学位型校内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申报者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等项目经费),申请审核时在账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学科要达到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自然科学类学科要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原则上申报研究生导师当年应有在研的科研项目。
此外,近五年(自申报之日起前推五年计算,下同),申报者须满足下列选择条件其中之一的学术成果:
(一)主持的项目进校经费人文社科类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自然科学类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SCI、A&HCI、CSSCI、SCI、EI源刊、校定重点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学科专业领域相关发明专利2项,或发表符合上述条件的论文及获授权发明专利共计2篇(项);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主编译著、主编教材1部;或以第一作者主创作品入选全国美展、全国专业艺委会展览、全国性设计大赛等国家一级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览;或以第一作者出版画册、作品集或者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专辑;或排名第一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中国美协、音协、舞协、体协举办的全国性艺术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且申报当年至少有1项在研。
(四)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五)以第一作者撰写的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入选国家社科文库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专栏、教育部社科司《高校智库专刊》、全国教育部科学《教育成果要报》,或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六)所取得的其他类型科研成果,可参照前文中所列条件,经个人申请,招生学科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学院复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型校内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此外,近五年,申报者须满足下列选择条件其中之一的学术成果:
(一)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且主持的项目进校经费人文社科类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自然科学类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SCI、A&HCI、CSSCI、SCI、EI源刊、校定重点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学科专业领域相关发明专利1项;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主编译著、主编教材1部;或以第一作者主创作品入选全国美展、全国专业艺委会展览、全国性设计大赛等国家一级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览;或以第一作者出版画册、作品集或者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专辑;或排名第一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中国美协、音协、舞协、体协举办的全国性艺术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申报当年有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四)入选湖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并实质性开展工作,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有1项及以上科研成果成功转让至企业。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奖励。
(六)以第一作者撰写的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入选国家社科文库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专栏、教育部社科司《高校智库专刊》、全国教育部科学《教育成果要报》,或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七)主编2套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参编1套国家标准(排名前3)。
(八)所取得的其他类型科研成果,可参照前文中所列条件,经个人申请,招生学科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学院复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型行业导师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报者所在的单位原则上须与我校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或研究生实习基地(工作站)建设协议,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实习和科研条件及保障。
(二)申报者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原则上应具有相关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单位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一般担任研究生的第二导师,具备指导研究生在企业的实习与科研实践,并参与该学位点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论文审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在我校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原则上遴选条件不低于校内相应类型研究生导师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在其他高校已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且作为第一导师指导完成一届研究生的教师,或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教师,或我校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骨干教师以及新增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各二级学科学术带头人与学术骨干,可直接聘为研究生导师。
第十五条 因工作业绩突出、学位点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产生的研究生导师聘任问题,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聘为研究生导师。
第十六条根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加大青年教师培养力度,鼓励校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导师申请组建研究生联合指导团队(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团队”),可邀请1-3名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担任副导师,各招生学科所在学院可根据相应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研究生导师团队组建及管理规范性文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全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切实做到依法从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关心爱护学生,坚守廉洁自律,注重教学方法,深入了解学生,掌握课堂情况,支持教学管理。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做好学术训导人和人生引路人。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及教育部“六条禁令”和高校教师“七条红线”等文件要求,凡有列入《长沙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的研究生导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结果定为不合格,直接取消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校内导师享有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在培养过程中可获得学校的研究生教育相关经费的支持。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导师提供发展空间,支持研究生导师到国内外访学、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等。
第二十条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共同享有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研究生发表论文时,须经研究生导师审阅(包括涉密审核)并同意,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学位论文时,其研究生导师可以按政策获得相应奖励。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导师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导师应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身所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论文写作等任务。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导师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加强培养过程管理,要指导研究生科学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要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瞄准真问题做真研究。要严把学位出口关,全程指导研究生做好选题、开题、研究及论文撰写等工作。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导师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在培养过程中特别注重学生的学风建设、学术道德和工程伦理等,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导师要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保障研究生的正当权益。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应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指导、帮助与支持研究生就业创业。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学习与生活,努力改善研究生的工作与生活条件。除学校为研究生提供助教、助管岗位之外,研究生导师应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并给予一定的助学金,资助研究生生活的基本需要。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导师因公(私)出差、出国应落实好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半年者,应提前三个月向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学院申报,并指定副导师负责其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业导师主要负责指导研究生在企业的实习与科研实践,并参与该学位点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论文审阅等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续聘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导师(含兼职导师和行业导师)实行岗位聘期考核,考核一般从招收研究生满三年开始,每三年考核一次。接受考核的研究生导师填写《长沙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重点考核师德师风表现、履行职责和培养质量、教学与科研水平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学校授权各招生学科所在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标准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称职”:
1.未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培养和指导工作职责,指导松懈,管理失职,导致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及格者。
2.本人学术科研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3.考核期内因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原因受到培养单位或学校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者,或受到其他重大行政处分者,或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法律处分者。
4.考核期内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5.其他应被认定为“不称职”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招生学科所在学院应及时公示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并向研究生学院提交《长沙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登记表》和《长沙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汇总表》(见附件3),研究生学院对各招生学科所在学院提交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考核结果对研究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为“称职”和“优秀”等级的续聘一期,对获评“优秀”的研究生导师在生源调配等方面予以倾斜,续聘期内新招收研究生,须满足研究生导师遴选基本条件,续聘程序同首次遴选程序。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暂停一年招生资格,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暂停三年招生资格,影响期内不新招收研究生,影响期结束后,经个人申请,按研究生导师首次认定的遴选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评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附件1 《长沙学院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docx
附件下载:附件2 《长沙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登记表》.docx
附件下载:附件3 《长沙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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